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江苏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x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每年学会对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任职单位的意见;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学会同意后,由学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应向学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内容、理由等;

2、分支机构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人员变更需提供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证明;住所

变更需要提供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定,可注销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1、每年开展活动少于一次的;

2、违背学会章程和本办法;

3、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撤销、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4、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应当停办的;

5、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注销的。

第十二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共同完成清算处置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5年。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分支机构协商,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

分支机构的主任是学会的当然理事,如有变更,理事人选应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分支机构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咨询和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培训、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

3、经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4、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学会审查批准,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通报承办地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分支机构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擅自转让、私分和挪用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邀参加境外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由学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办理银行帐户。分支机构由学会或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代管经费。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挂靠单位代管经费的,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并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下,实行合理收费,收费标准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省学前教育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省学前教育学会统一收取,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支机构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省学前教育学会下拨的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的财务报告上报给学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