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学会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采取单位(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幼儿园、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学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江苏学前教育学会统一登记注册,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1、设区市学前教育学会;
2、设区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3、办园方向正确,管理规范,在地方有较好社会影响的幼儿园或幼教机构;
4、具备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的高等院校学前教育学院(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院(所)等学前教育研究机构;
5、在学前教育方面有一定影响,具备一定实力的报刊杂志、图书出版社(公司)等传媒单位,及玩教具研发等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学前教育及相关研究的教科研人员、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教龄的教学工作者;
2、幼儿园、托儿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学前教育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园(所)长、教师和保健人员;
3、热心学前教育事业的行政干部或其他人士。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 团体会员需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学会或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经汇总后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非地方管理的单位可直接报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2、由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颁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服务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网站和会议上发表论文;优先申报研究课题;
(六)有权申请和本会网站链接,建立信息共享与联络平台,获得会员专享的信息、资料和课题指导;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
第九条 团体(个人)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或除名。
第十条 会员申请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学会置备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各设区市联络员负责学会和会员之间的联络沟通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召开有关会议,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加强学会与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推介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参加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四)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每年发展一次,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各设区市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单位(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会员汇总表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