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
(2018年4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从事学前教育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实施《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保教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
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省内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五、开展国内外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学前教育课题研究;
七、开展培训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评估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十、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学前教育,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在学前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 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幼教,对当地学前教育实践和研究起引领作用;
三、长期从事幼教工作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教科研人员、优秀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 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4月10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